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能依约履行保管义务,因此,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义务。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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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寄存人(委托人)寄存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应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寄存人的声明或告知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寄存人(委托人)未尽声明或告知义务造成物品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2.请求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的权利;
3.请求保管人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权利;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您,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应按以下办法支付保管费:
1.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2.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这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3.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