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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 撤销权是合同保全中主动保护债权者的权益,所以由受害者行使。
3、 撤销权的形成要件有一条:债务人的恶意。
4、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
5、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
6、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
7、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
8、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9、 既然债务人主观恶意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行为,所以不能由债务人申请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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